服務通用條款

    壹、總則
  • 除非另有書面協議或與法規、法律的強制規定不一致時,科傳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子公司及他們的代理(下合稱本公司)作出的所有報價或服務,以及所產生的協議或其它約定,都受本服務通用條款(下稱通用條款)約束。
  • 除非本公司事先收到客戶相反意思的書面通知,任何第三方都無權做出通知,特別是關於服務範圍或提交的報告及證書方面的通知。客戶在此不可撤銷授權本公司提交測試報告給協力廠商。
    貳、提供服務
  • 本公司根據所確認的委託人具體指示審慎的提供服務。若無相關指示,則根據:
    • 本公司的任何標準委託單或標準規格單中的條款;
    • 任何有關的貿易慣例、作法或實踐;
    • 本公司認為在技術、操作和財務方面適當的方法。
  • 對樣品檢測後出具的測試報告僅僅反映本公司對該樣品的評價,不反映對被抽取樣品來源貨物的整體評價。
  • 本公司出具的測試報告只反映在製作報告當時所記錄的事實,而且限於所收到客戶通知的範圍內,若無通知時,則限於B.1 條款中給出的可選擇參照的範圍。本公司無義務提及或報告任何指示範圍外及其它適用範圍外之事實或情況。
  • 本公司可委派分包商承擔全部或部份服務,客戶授權本公司向分包商提供其所承擔服務所需的全部必要的資訊。
  • 本公司如收到涉及客戶和協力廠商簽訂的契約或文件,如銷售合約、信用狀、提單等,這些文件僅供參考,而不擴展或限制經本公司承擔的服務範圍或職責。
  • 客戶理解並確認本公司雖提供服務但既不取代客戶或任何協力廠商的位置,也不免除客戶或任何協力廠商的任何職責,此外也不承擔、不減輕、不免除、不承諾解除客戶對任何協力廠商或任何協力廠商對客戶的任何責任。
  • 所有的樣品保留期最長為1個月或樣品性質允許的最短期限,本公司將依照內部樣品管理程序進行處置樣品,此後本公司終止對該樣品的任何責任。
    參、客⼾的責任
  • 客戶要保證及時提供足夠的資訊、通知和文件(在本公司報價和服務前),以便客戶所通知的服務得以實施。
  • 對任何委託的樣品或實驗中包含的任何已知的實際或潛在危險或危害,如放射性、有毒、有害或爆炸元素或物質、環境污染或中毒的存在和危險,要事先通知本公司。
    肆、收費和⽀付
  • 在本公司接受客戶委託或合约磋商時未確定的檢測費用,應依照本公司最新的收費標準。
  • 在樣品委託測試之前,客戶必須支付相關檢測費用。若客戶與本公司另有約定或簽訂合作合約時,則以合約規定的通知進行付款。
  • 一旦在實施服務過程中出現任何不可預見的問題和費用,本公司要盡力通知客戶完成該服務必需的額外時間和開支。
  • 客戶無權因聲稱對本公司的任何爭端、反訴或抵銷,而留置或延遲支付給本公司的任何款項。
    伍、服務的暫停和終⽌

    如出現以下情況,本公司有權立即且不承擔任何責任地暫停或終⽌提供服務:

  • 客戶失於履行任何其應盡的職責,而且在通知其過失後十天內客戶不作補救;
  • 客戶的任何暫停付款、與債權人做出安排、破產、破產管理、停業或無力償付之虞。
    陸、責任和賠償

    責任範圍:

  • 本公司既不是保險商也不是擔保人,不承擔任何方面的任何責任。客戶尋求保證不損失或不損害,應自行適當投保。
  • 測試報告之製作乃根據客戶或其代表人所提供之資料、文件及樣品,且僅為客戶而製作,客戶就其依該測試報告所採取之行為負責。本公司或轉包承攬者對於客戶或第三人根據該測試報告所採取或不採取之行為或者因提供給本公司之訊息不清楚、錯誤、不完全、誤導或虛偽而產生之不正確結果,不負有責任。
  • 對因任何超出本公司控制的原因,包括客戶失於履行它的任何責任而直接或間接導致的任何延期、部分或全部服務不能實施,本公司不承擔責任。
  • 本公司對任何因不可抗力所造成之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 關於損失、損害或任何類型的花費的任何索賠,公司的責任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超過單項樣品檢測費用的五倍或美金一萬元($10,000)(或等值之當地幣值),以較低者為準。
  • 如有任何索賠,客戶必須在可發現索賠事實起30天內書面通知本公司,並且除非在自下述之日起的一年內提起訴訟,本公司在任何情況下都被免除對損失、損害或費用的所有索賠的全部責任:
    • 本公司執行該產生損害賠償之服務之日期;
    • 任何指稱未履行服務之原應完成日期。
    柒、其它
  • 若此通用條款中有任何一項或一項以上之條款被認定為違法或無法執行,其餘條款之有效性、合法性和可執行性不因此而受有任何影響或減弱。
  • 未經本公司書面授權,不允許以廣告宣傳為目的使用本公司的名稱和註冊商標。
    捌、管轄法律、司法權和爭端解決

    因提供服務產生的所有爭端,受中華民國法律管轄和依照中華民國法律解釋,所有爭端應提交給台灣新竹地方法院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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