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通用條款

    壹、適用範圍
  • 本銷售通用條款(以下稱「本通用條款」)適用於 科傳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供應商」)與買方之間的書面協議或於其他約定,例如價目表或訂單確認函。
  • 依據本通用條款供應之產品被稱為本產品。
  • 除非雙方另訂定書面合約或協議,本通用條款不得為任何之變更或修改。
  • 買方對供應商發出任何可能發生法律效力之通知,皆應以書面形式做成,否則不發生效力。
    貳、合約之成立
  • 供應商所提出之任何報價於正式接受要約前不對供應商產生任何約束力。
  • 在銷售說明書、價目表、報價文件、接受報價、發票或其他由供應商發布之文件中之任何印刷、筆誤或其他錯誤或遺漏,供應商有權予以更正,且不對該類錯誤負任何賠償責任。
  • 買方之採購訂單被視為具有約束力之要約,供應商在收到訂單後之15 天內有權接受該要約。
  • 要約之接受應通過書面形式確認,否則不產生任何拘束力。
    參、價金及額外費用負擔
  • 供應商提出所有價金均為出廠價(未稅)。
  • 價金除供應商及買方另有協議外,買方應於正式合約成立後 15 日內支付價金至供應商指定之帳戶。
  • 交易過程中所產生的稅捐、規費、運費、保管費等各項價金及以外的支出,皆應由買方負擔。
  • 依客戶指示所製造之客製化產品,以不允許退貨為原則,如改善不如預期,經由買賣方協議後接受減價驗收。
  • 除上條款所指客製品外,本產品之退貨減帳或換貨,應事先經供應商之書面同意,並將最低收取購買價格 25 %之重新測試庫存費用。
    肆、交付
  • 有關本產品之類型、數量、交貨地點、交貨日期之條款,應以書面記載。
  • 本產品交付延誤或運送過程損壞之風險,在本產品交付給貨運代理、承運人或指定執行貨物運輸之他人時隨同轉移給買方。
  • 買方應就本產品的交付提交適當的裝運指示。如果沒有此指示,供應商可以安排運輸和保險,並向買方依據實際費用開立發票收費,或根據供應商當前的運輸及保險價目表收費,由買方承擔費用。
  • 如本產品交付遲延是因不可抗力所致,供應商不承擔遲延責任。
  • 如本產品交付遲延是因可歸責於買方之原因,供應商不承擔遲延責任,且供應商有權要求賠償由此產生的損失及額外之費用(例如:倉儲費用)。
  • 本產品所有裝運均須遵守各國出口及進口之法律。
  • 如簽訂合約後,買方於付款前具有申請破產、重組、債權協商程序、財產經假扣押行為、票據被拒絕支付等高度無法給付價金風險之情形時,供應商有權拒絕履行交付義務。
    伍、檢查與驗收
  • 在收受本產品後,買方應立即檢查本產品,以確定已收到所有訂購的本產品,並且沒有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
  • 對收到之本產品主張有瑕疵,買方應於收到本產品後 30 日內通知,否則視為買方已驗收通過。
    陸、保固 (Warranty)
  • 根據本通用條款之約定,供應商保證產品在通常使用之情況下,自供應商交付給買方之日起 12 個月內不存在工藝或材料上之瑕疵。
  • 如本產品有消耗性之成分或元件,買方僅在專門使用經供應商認證之成分或元件情況下,供應商始負保固責任。
  • 若有證據證明本產品之瑕疵係可歸責於買方所致,如買方疏忽、誤用或過失,供應商不負保固責任。
  • 本產品若有應由供應商負責之瑕疵,供應商得選擇在其工廠內部進行維修,由買賣雙方協商承擔運輸產生之相關費用,將瑕疵產品(或其部分)拆解並返回給供應商。
  • 依據保固責任向供應商退回之本產品(或其部件),必須事先經供應商同意並取得保固處理號碼。
  • 供應商若同意提供到場服務(例如裝機、故障檢測與排除),其服務費用與差旅費將另為收取,但非供應商保固責任範圍內。
  • 因供應商保固責任對本產品維修或更換之部分,不延長本產品(或其部分)之保固責任期間。
  • 若有第三人對供應商提出與本產品之安裝、整合或拆卸有關之任何賠償請求,買方應賠償供應商並使其免受該賠償請求損害。
    柒、責任限制
  • 除本通用條款另有約定外,供應商不對不符合規格、缺陷、延遲交付或產品責任承擔任何責任。
  • 一方對他方之附隨性或間接性之損失,如利潤損失、資料滅失、失去訂約機會、產量減少、聘請顧問之費用、設備費用及類似之費用或損失,均不承擔任何責任,無論該損害或損失是否與本產品之交付有關。
  • 如果一方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本責任限制不應適用。
    捌、侵權責任
  • 如果買方收到第三方之侵權損害賠償通知,買方應立即通知供應商。供應商應有權(但無義務)自費接管或協助對該第三方進行抗辯。
  • 未經供應商事先書面同意,買方與第三方之和解不得拘束或對抗供應商。
    玖、準據法與爭議解決

    本通用條款及產生之相關合約之解釋及所生之爭議以中華民國法(台灣法)為準據法,並應以台灣 新竹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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